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50號
- 原告
- 雙宸人力國際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謝政憲
- 被告
- 屏東縣政府
- 代表人
- 曹啟鴻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為同法第229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不服被告所為新臺幣6萬元之罰鍰處分,而提起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項規定,應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屏東市,本件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