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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50號

就業服務法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張瓊文簡慧娟孫國禎

原告
雙宸人力國際有限公司
代表人
謝政憲
被告
屏東縣政府
代表人
曹啟鴻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為同法第229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不服被告所為新臺幣6萬元之罰鍰處分,而提起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項規定,應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屏東市,本件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審判長法官 張 瓊 文

法官 簡 慧 娟

法官 孫 國 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 金 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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