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3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4號

有關土地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蘇秋津張季芬林彥君

原告
許東源
被告
高雄市政府
代表人
陳菊
訴訟代理人
薛淵仁
訴訟代理人
薛政洋
參加人
天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水圳
參加人
慈陽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蔡圖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有關土地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天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慈陽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參加人天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聲公司)、慈陽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慈陽公司)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33條規定,於民國99年間分別向被告申請於第三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坐落高雄市路○區○○段2001、2008-2、2009-2、2012、2010地號等5筆非都市土地特定專用區之農牧用地及水利用地土地,及同段2041-1、2042、2043地號等3筆非都市土地特定專用區之農牧用地及甲種建築用地設置產業園區(下稱系爭土地),其中涉非都市土地開發需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部分,經被告於100年4月15日召開高雄市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專責審議小組100年第2次審查會議,會議結論:「(一)第一~三案:天聲、英鈿及慈陽等3家公司工業區開發計畫1、請申請人、規劃設計人依與會委員及出席單位之審查意見及建議,加以詳細回應補充說明,並作處理情形回應對照表,亦按各案分別承諾事項辦理及依委員意見修正,經確認委員意見修正無誤後,同意通過。2、第一~三案申請人承諾事項列為本次會議結論,並請申請人納入計畫書修正辦理。...」,嗣經天聲公司、慈陽公司檢送修正後之開發計畫書,被告乃分別以100年9月26日高市府四維都發審字第1000106034號函、100年9月28日高市府四維都發審字第1000107119號函准予許可開發。原告不服,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分別提起訴願,均遭決定駁回,遂合併提起本件訴訟,聲明求為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即100年9月26日高市府四維都發審字第1000106034號函、100年9月28日高市府四維都發審字第1000107119號函)均撤銷。茲以訴訟之結果,將對天聲公司、慈陽公司之權利及法律上利益造成影響,是依首揭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張 季 芬

法官 林 彥 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洪 美 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