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
- 原告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聖忠
- 訴訟代理人
- 蔡順雄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凱威 律師
- 被告
- 高雄市政府
- 代表人
- 陳菊
- 訴訟代理人
- 張訓嘉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何嘉昇 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喬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所為102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代表人所載「朱少華」,應更正為「林聖忠」。
理由
一、按本院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本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行政訴訟法第218條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原告之代表人朱少華已於民國101年7月1日變更為林聖忠,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