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
- 上訴人
-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 代表人
- 黃宋龍 關務長
- 訴訟代理人
- 陳人豪
- 被上訴人
- 理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文哉
上列當事人間進口貨物核定退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上訴人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代表人應由周順然變更為黃宋龍。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本院102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判決提起上訴,茲因上訴人代表人於上開判決送達後之103年1月16日,由原代表人周順然變更為黃宋龍,嗣並經新任代表人黃宋龍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此有財政部103年1月14日台財人字第10308601450號令及上訴人新任代表人黃宋龍103年1月17日聲明承受訴狀在卷可參,則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