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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

進口貨物核定退運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蘇秋津林彥君張季芬

上訴人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代表人
黃宋龍 關務長
訴訟代理人
陳人豪
被上訴人
理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文哉

上列當事人間進口貨物核定退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上訴人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代表人應由周順然變更為黃宋龍。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本院102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判決提起上訴,茲因上訴人代表人於上開判決送達後之103年1月16日,由原代表人周順然變更為黃宋龍,嗣並經新任代表人黃宋龍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此有財政部103年1月14日台財人字第10308601450號令及上訴人新任代表人黃宋龍103年1月17日聲明承受訴狀在卷可參,則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張 季 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 嬿 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進口貨物核定退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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