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救再字第44號
- 聲請人
-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本院103年度救字第4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千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3年度救字第4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茲聲請人所聲請之訴訟救助事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救字第17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告確定在案,有上開裁定附卷可稽。又本院前於104年1月13日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裁判費1千元,且該裁定亦已於104年1月23日送達再審聲請人收受無誤,惟再審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院內查詢單在卷足憑。從而,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