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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2號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蘇秋津張季芬林彥君

上訴人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沈慶京
訴訟代理人
朱敏賢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2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張 季 芬

法官 林 彥 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2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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