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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司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官
    戴見草孫國禎孫奇芳
  • 法定代理人
    梅彥燕、陳菊

  • 原告
    三昌合金鋼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高雄市政府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9號原 告 三昌合金鋼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梅彥燕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 律師 楊家明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 代 表 人 陳菊 訴訟代理人 王志仁 曾煥欽 顏紹宇 上列當事人間公司法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經訴字第1020610965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孫 奇 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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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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