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司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官戴見草、孫國禎、孫奇芳
- 法定代理人梅彥燕、陳菊
- 原告三昌合金鋼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高雄市政府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9號原 告 三昌合金鋼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梅彥燕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 律師 楊家明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 代 表 人 陳菊 訴訟代理人 王志仁 曾煥欽 顏紹宇 上列當事人間公司法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經訴字第1020610965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孫 奇 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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