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貨物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27 日
- 法官戴見草、孫國禎、孫奇芳
- 法定代理人李金旆、洪吉山
- 原告康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4號原 告 康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金旆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 律師 李益甄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洪吉山 訴訟代理人 吳千鳳 陳姿伶 曾邑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孫 奇 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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