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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6號

電信法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戴見草孫國禎孫奇芳

原告
合威語音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紀金石
被告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表人
陳金德

上列當事人間電信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而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均經本院

補正,該裁定已於103年4月23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亦未繳費,依前揭法律之規定,其起訴程式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審判長於民國103年4月18日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孫 奇 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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