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產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03 日
- 法官邱政強、吳永宋、簡慧娟
- 法定代理人邵王金絲、陳𥠹羽、楊崇悟
- 原告香格里拉東方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54號原 告 香格里拉東方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邵王金絲 代 表 人 陳𥠹羽(原名陳麗珍)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代 表 人 楊崇悟 上列當事人間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所為命原告(代表人邵哲雄)補正暨103年7月10日所為駁回原告(代表人邵哲雄)之訴之103年度訴 字第254號裁定均撤銷。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前因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民國103年6月11日103年度訴字第254號裁定命其補正,原告逾期未補正,而經本院103年7月10日另以103年 度訴字第254號裁定駁回原告(代表人邵哲雄)之訴在案。惟因 原告103年6月4日上午具狀提起訴訟時,其狀載之代表人邵哲雄 業於同上日上午3時25分起訴前即已死亡,此有原告起訴狀及邵 哲雄死亡證明書附卷可稽。是本院先前103年6月11日所為命原告(代表人邵哲雄)補正暨103年7月10日所為駁回原告(代表人邵哲雄)之訴之103年度訴字第254號二紙裁定均於法不合,應由本院將上開二紙裁定自行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簡 慧 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 嬿 如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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