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使用費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0 日
- 法官吳永宋
- 法定代理人盧正銓、曾文生
- 原告五詮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法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83號原 告 五詮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盧正銓 訴訟代理人 吳任偉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代 表 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顏紹宇 林秀臻 上列當事人間使用費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 官 吳 永 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 建 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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