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2號
- 原告
- 華利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賴明月
- 訴訟代理人
- 陳益盛 律師
鄭昱廷 律師
毛書傑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間遺產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所提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即新臺幣6,000元,尚未據繳納。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