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9號
- 上訴人
-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仁武地政事務所
- 代表人
- 劉永富
- 訴訟代理人
- 吳秋木
- 訴訟代理人
- 李秀鳳
- 被上訴人
- 謝明仁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使用編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上訴人代表人應由陸貴義變更為劉永富。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9號判決提起上訴,茲因上訴人代表人業由原代表人陸貴義變更為劉永富,嗣並經新任代表人劉永富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此有高雄市政府103年3月26日高市府人力字第10330275300號令及上訴人新任代表人劉永富103年12月3日聲明承受訴狀在卷可參,則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