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業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05 日
- 法官戴見草、孫國禎、孫奇芳
- 法定代理人陳宏淇
- 上訴人宏淇育樂有限公司法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25號原 告 即 上訴 人 宏淇育樂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宏淇 訴訟代理人 黃燦堂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42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所提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 徵裁判費2分之1即新臺幣6,000元,尚未據繳納。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孫 奇 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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