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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營業稅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9 日
  • 法官
    呂佳徵簡慧娟吳永宋
  • 法定代理人
    陳宏淇、洪吉山

  • 原告
    宏淇育樂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26號原 告 宏淇育樂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宏淇 訴訟代理人 黃燦堂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洪吉山 訴訟代理人 王正芬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所為之103年度訴字第426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緣被告以原告於民國99年1月至100年12月間銷售貨物或勞務計新臺幣(下同)20,858,634元,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致逃漏營業稅計1,042,931元,除補徵營業稅 外,並按所漏稅額處1.5倍之罰鍰計1,564,396元,原告不服,於訴願經遭駁回後,除就本稅部分另提起行政訴訟外,就罰鍰部分亦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本院前以本件被告是否得對原告課處罰鍰及其倍數,應以原告是否漏報營業稅為前提。因原告就本件罰鍰處分所涉99年至100年度本稅(即原告是否漏報營業稅)部分,另提起行 政救濟(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74號),而該案件尚未經裁判確定。因本件罰鍰處分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74號案件裁判確定之結果為前提,是於該事件裁判確定前,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本件於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74號行政訴訟裁判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上開本院103年度訴字 第274案件,經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後,業經最高行政法院以 104年度裁字第1687號裁定駁回原告之上訴確定,有該裁定 附本院卷可參。是本件停止訴訟原因已不存在,應依職權撤銷前揭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呂 佳 徵 法官 簡 慧 娟 法官 吳 永 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 建 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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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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