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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下水道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2 日
  • 法官
    戴見草
  • 法定代理人
    李必賢、蔡長展

  • 原告
    泛喬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高雄市政府水利局法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33號原 告 泛喬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必賢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戴敬哲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水利局 代 表 人 蔡長展 訴訟代理人 周元培 律師 洪郁婷 律師 潘子瑜 上列當事人間下水道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法官 戴 見 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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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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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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