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下水道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02 日
- 法官戴見草
- 法定代理人李必賢、蔡長展
- 原告泛喬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高雄市政府水利局法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33號原 告 泛喬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必賢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戴敬哲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水利局 代 表 人 蔡長展 訴訟代理人 周元培 律師 洪郁婷 律師 潘子瑜 上列當事人間下水道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法官 戴 見 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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