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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0號

違反發展觀光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蘇秋津林彥君張季芬

上訴人
府邸建設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泓鈞
被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
代表人
陳菊 市長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7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法定得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亦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千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項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年8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作業在卷足憑,則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張 季 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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