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0號
- 上訴人
- 府邸建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張泓鈞
- 被上訴人
- 高雄市政府
- 代表人
- 陳菊 市長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7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法定得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亦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千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項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年8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作業在卷足憑,則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