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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20號

政府採購法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蘇秋津林彥君張季芬

原告
鑫毅營造有限公司
代表人
馮世陽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 律師
被告
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
代表人
張道初
訴訟代理人
曾梓銘

 巫智帆

 盧正翰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代表人應由陳健財變更為張道初。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代表人已由陳健財變更為張道初,嗣並經新任代表人張道初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此有國防部民國104年4月10日國人管理字第1040005565號令及被告新任代表人張道初104年4月21日聲明承受訴訟狀在卷可參,則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張 季 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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