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20號
- 原告
- 鑫毅營造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馮世陽
- 訴訟代理人
- 蔡慶文 律師
- 被告
- 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
- 代表人
- 張道初
- 訴訟代理人
- 曾梓銘
巫智帆
盧正翰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代表人應由陳健財變更為張道初。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代表人已由陳健財變更為張道初,嗣並經新任代表人張道初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此有國防部民國104年4月10日國人管理字第1040005565號令及被告新任代表人張道初104年4月21日聲明承受訴訟狀在卷可參,則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