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4 日
  • 法官
    蘇秋津張季芬林彥君
  • 法定代理人
    王郁程、林炳松

  • 上訴人
    合元興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南區工程處法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8號上 訴 人 合元興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郁程 被 上 訴 人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南區工程處 代 表 人 林炳松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103年度訴字第9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且依同法第241條之1第1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 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6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院內查詢單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張 季 芬 法官 林 彥 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