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14 日
- 當事人合元興工程有限公司、王郁程、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南區工程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8號上 訴 人 合元興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郁程 被 上 訴 人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南區工程處 代 表 人 林炳松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103年度訴字第9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且依同法第241條之1第1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 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6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院內查詢單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張 季 芬 法官 林 彥 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