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官蘇秋津、張季芬、林彥君
- 法定代理人沈慶京、賴清德
- 上訴人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35號上 訴 人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沈慶京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 律師 李益甄 律師 被上訴人 臺南市政府 代 表 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張訓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35號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漏列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記載之部分,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 張訓嘉 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張 季 芬 法官 林 彥 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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