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47號
- 上訴人
- 臺南市政府
- 代表人
- 賴清德
- 被上訴人
- 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斗南收費站
- 代表人
- 蔣淑珍
- 訴訟代理人
- 魏千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75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1條前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審法院勞動基準法事件之簡易判決,係於民國104年6月26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之不變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經扣除在途期間0日,算至104年7月16日即已屆滿,上訴人遲至104年7月20日始提出上訴狀,有原審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收文戳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依首開規定,其上訴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