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訴人
-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克銘
- 訴訟代理人
- 陳修君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間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57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7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