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0 日
- 法官戴見草
- 法定代理人林克銘
- 上訴人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7號上 訴 人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克銘 訴訟代理人 陳修君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間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57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 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 註: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65條規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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