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水污染防治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官蘇秋津、張季芬、林彥君
- 法定代理人林聖忠、蔡孟裕
- 原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法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7號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聖忠 訴訟代理人 張坤明 律師 葉孝慈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蔡孟裕 訴訟代理人 蕭智乾 鄭文昌 蘇芳男 上列當事人間水污染防治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4年11月10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張 季 芬 法官 林 彥 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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