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業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5 日
- 法官呂佳徵、簡慧娟、吳永宋
- 法定代理人譚彩鳳
- 原告同濟堂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66號抗 告 人 同濟堂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譚彩鳳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6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呂 佳 徵 法官 簡 慧 娟 法官 吳 永 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 建 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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