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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營業稅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5 日
  • 法官
    呂佳徵簡慧娟吳永宋
  • 法定代理人
    譚彩鳳

  • 原告
    同濟堂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66號抗 告 人 同濟堂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譚彩鳳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6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呂 佳 徵 法官 簡 慧 娟 法官 吳 永 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 建 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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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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