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08 日
- 法官蘇秋津、林彥君、曾宏揚
- 法定代理人陳寶郎、林淵淙
- 原告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法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18號原 告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寶郎 訴訟代理人 張嘉真 律師 姜威宇 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林淵淙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被告代表人於訴訟審理中變更為林健三,嗣再變更為林淵淙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因有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6日以104年度訴 字第518號裁定(下稱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茲因原裁定 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即本院105年度訴更一字第13號廢棄 物清理法事件之行政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有本院105年度訴 更一字第13號、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336號判決影本及本院107年度訴更二字第14號判決正本附卷可稽,是已無 停止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曾 宏 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凃 明 鵑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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