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35號
- 上訴人
-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沈慶京
- 訴訟代理人
- 蔡朝安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益甄 律師
- 被上訴人
- 臺南市政府
- 代表人
- 賴清德
- 訴訟代理人
- 張訓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35號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漏列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記載之部分,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 張訓嘉 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