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01 日
- 當事人水境國際有限公司、邱嘉昱、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李煥熏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79號上 訴 人 水境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嘉昱 被 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代 表 人 李煥熏 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李煥熏為被上訴人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之代表人業已變更,改由李煥熏擔任,業據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裁定由李煥熏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呂 佳 徵 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簡 慧 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凃 瓔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