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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31號

政府採購法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蘇秋津林彥君張季芬

原告
謚鎧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雅玲
訴訟代理人
廖傑驊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涵如 律師
被告
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代表人
蔡茂麟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 律師

 梁育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關於如附表所示「許雅玲」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之「李雅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代表人應為李雅玲,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8日以104年度訴字第231號所為之判決,其事實及理由欄關於如附表所示之記載,誤載為代表人許雅玲,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張 季 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原判決第21頁第23行、第25行關於「…又原告代表人許雅玲有
  容許訴外人誠興公司借用原告名義參加系爭採購案之投標,並
  由誠興公司得標之犯行,嗣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於97年6月13
  日以原告代表人許雅玲觸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容許
  借牌投標罪」之記載,應更正為「…又原告代表人李雅玲有容
  許訴外人誠興公司借用原告名義參加系爭採購案之投標,並由
  誠興公司得標之犯行,嗣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於97年6月13日
  以原告代表人李雅玲觸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容許借
  牌投標罪」。
2.原判決第22頁第8行關於「㈢原告主張被告以原告代表人許雅
  玲觸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容許借牌投標罪」之記載
  ,應更正為「㈢原告主張被告以原告代表人李雅玲觸犯政府採
  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容許借牌投標罪」。
3.原判決第24頁第1行關於「…則被告以原告代表人許雅玲觸犯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容許借牌投標罪」之記載,應更
  正為「…則被告以原告代表人李雅玲觸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
  5項後段容許借牌投標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31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政府採購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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