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區域計畫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2 日
- 法官蘇秋津、林彥君、張季芬
- 法定代理人陳菊 市長、黃錦榮
- 原告許東源
- 被告高雄市政府法人、震南鐵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96號原 告 許東源 李耀慶 劉瑞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 律師 張譽尹 律師 陳品安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 代 表 人 陳菊 市長 訴訟代理人 薛淵仁 許文勝 薛政洋 參 加 人 震南鐵線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錦榮 訴訟代理人 謝嘉順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區域計畫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105年6月7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張 季 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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