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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區域計畫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2 日
  • 法官
    蘇秋津林彥君張季芬
  • 法定代理人
    陳菊 市長、黃錦榮

  • 原告
    許東源
  • 被告
    高雄市政府法人震南鐵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96號原 告 許東源 李耀慶 劉瑞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 律師 張譽尹 律師 陳品安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 代 表 人 陳菊 市長 訴訟代理人 薛淵仁 許文勝 薛政洋 參 加 人 震南鐵線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錦榮 訴訟代理人 謝嘉順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區域計畫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105年6月7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張 季 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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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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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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