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使用費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9 日
- 當事人新龍光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12號原 告 新龍光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介文 訴訟代理人 林重宏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代 表 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顏紹宇 林秀臻 上列當事人間使用費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 簡 慧 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 玫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