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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4 日
  • 法官
    戴見草李協明孫國禎

  • 原告
    林明俊即三泰土木包工業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41號原 告 林明俊即三泰土木包工業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屏東縣潮州鎮公所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541號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孫 國 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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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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