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41號
- 原告
- 林明俊即三泰土木包工業
- 訴訟代理人
- 陳水聰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屏東縣潮州鎮公所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54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4年度訴字第541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屏東縣潮州鎮公所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54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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