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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41號

政府採購法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戴見草李協明孫國禎

原告
林明俊即三泰土木包工業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屏東縣潮州鎮公所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54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孫 國 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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