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港威營造有限公司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4號上 訴 人 港威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全富 訴訟代理人 蘇正信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64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上訴,依 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行政訴訟法第 98條第2項前段、第98條之2第1項分別有明文。是以,提起 上訴,應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核屬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年度訴字第64號判決提起上 訴,惟未依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茲命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孫 奇 芳 法官 孫 國 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