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再字第1號
聲 請 人(即再審原告李黃冊之繼承人)
李騏宇
李慧芬
李翎伊
李柏諺
上列再審原告李黃冊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104年度訴字第372號遺產稅事件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李騏宇、李慧芬、李翎伊、李柏諺為再審原告李黃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亦為行政訴訟法所準用,此觀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自明。
二、經查,再審原告李黃冊於民國105年2月22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在卷可憑。李騏宇、李慧芬、李翎伊、李柏諺為其法定繼承人,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茲繼承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