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再字第21號
- 再審原告
- 官文雄
- 再審被告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蔡碧珍 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遺產稅事件,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本院105年度再字第21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105年度再字第21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判決日期欄所載中華民國「101年」應更正為「105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民國105年11月21日105年度再字第21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均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