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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勞動基準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4 日
  • 法官
    戴見草孫奇芳孫國禎

  • 當事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市政府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12號上 訴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金德 被上訴人 嘉義市政府 代 表 人 涂醒哲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金德為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代表人已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陳金德之事實,業據上訴人提出105年9月22日公司變更登記表附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15號殯葬管理條例事件卷內足憑,為本院職務上所知悉,爰本於首揭規定,逕依職權以裁定命陳金德續行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孫 奇 芳 法官 孫 國 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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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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