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19 日
- 法官蘇秋津、林彥君、張季芬
- 法定代理人翁榮和、王明孝
- 原告富國資訊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0號原 告 富國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翁榮和 被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 代 表 人 王明孝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經審判長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5年3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該裁定已於105年3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及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則本件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張 季 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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