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8號
- 上訴人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楊偉甫
- 訴訟代理人
- 蔡順雄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凱威 律師
- 被上訴人
-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代表人
- 蔡孟裕
上列當事人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應由陳金德變更為楊偉甫。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98號判決提起上訴,茲因上訴人代表人已由原代表人陳金德變更為楊偉甫,嗣並經新任代表人楊偉甫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此有經濟部106年8月30日經人字第10600669970號函及上訴人新任代表人楊偉甫106年10月18日聲明承受訴訟狀在卷可參,則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