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3 日
- 法官邱政強、吳永宋、黃堯讚
- 法定代理人李恒廉、盧貞秀
- 原告富舜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39號原 告 富舜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恒廉 訴訟代理人 謝松文 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盧貞秀 訴訟代理人 王正芬 林淑敏 張美蘭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代表人「蔡碧珍」之記載,應更正為「盧貞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被告代表人變更為盧貞秀,業經被告於審判程序中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惟本院民國107年3月28日所為105年 度訴字第239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載之顯然錯 誤,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黃 堯 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 玫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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