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0號
- 抗告人
- 許亦伶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立中山大學間考試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0號裁定表示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定有明文。是以,提起抗告,應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核屬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20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0號裁定具狀提起再審而表示不服,然因該裁定於抗告人具狀表示不服時,尚未確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71條規定,應視為提起抗告而依抗告程序審理。惟抗告人未依首揭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0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14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1月30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故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