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8 日
- 法官蘇秋津、張季芬、林彥君
- 法定代理人黃建勛、蔡孟裕
- 原告台鳳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法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48號原 告 台鳳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建勛 訴訟代理人 文聞 律師 張永褔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蔡孟裕 訴訟代理人 張訓嘉 律師 何嘉昇 律師 蘇榮宏 上列當事人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之裁判,因與本院105年度訴字第89號行政訴 訟事件之裁判相牽涉,而於民國105年2月13日以105年度訴 字第448號裁定命本件於本院105年度訴字第89號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行政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89號判決行政訴訟事件業已終結 ,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張 季 芬 法官 林 彥 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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