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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再字第1號

遺產稅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戴見草孫國禎孫奇芳

聲 請 人(即再審原告李黃冊之繼承人)

李騏宇

李慧芬

 李翎伊

 李柏諺

上列再審原告李黃冊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104年度訴字第372號遺產稅事件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李騏宇、李慧芬、李翎伊、李柏諺為再審原告李黃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亦為行政訴訟法所準用,此觀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自明。

二、經查,再審原告李黃冊於民國105年2月22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在卷可憑。李騏宇、李慧芬、李翎伊、李柏諺為其法定繼承人,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茲繼承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孫 奇 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再字第1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遺產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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