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救字第7號
- 聲請人
- 李權桓
- 相對人
- 嘉義縣朴子地政事務所
- 代表人
- 徐丞輝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嘉義縣朴子地政事務所間重測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嘉義縣朴子地政事務所間重測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0號),並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提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5年2月3日北市社助字第10530777500號核准中低收入戶函、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救字第3號、第4號、103年度救字第35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聲字第45號、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1163號准訴訟救助之民事裁定以為釋明,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