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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救字第7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戴見草孫國禎孫奇芳

聲請人
李權桓
相對人
嘉義縣朴子地政事務所
代表人
徐丞輝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嘉義縣朴子地政事務所間重測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嘉義縣朴子地政事務所間重測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0號),並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提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5年2月3日北市社助字第10530777500號核准中低收入戶函、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救字第3號、第4號、103年度救字第35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聲字第45號、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1163號准訴訟救助之民事裁定以為釋明,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孫 奇 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救字第7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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