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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2 日
  • 法官
    戴見草孫國禎孫奇芳
  • 法定代理人
    陳及人、盧本善、謝金相、張景峰

  • 原告
    琴府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籌備處功學社音樂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高雄三多分公司法人琴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0號原 告 琴府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及人 訴訟代理人 黃暘勛 律師 被 告 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籌備處 代 表 人 盧本善 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 律師 周元培 律師 洪郁婷 律師 參 加 人 功學社音樂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高雄三多分公司 代 表 人 謝金相 參 加 人 琴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景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功學社音樂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高雄三多分公司、琴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參與投標被告辦理之「衛武營國家藝術文化中心鍵盤類樂器採購案(分項複數決標)」採購案,經開標結果,其中標案第6項次「專業級鋼片琴」1台部分,決標由功學社音樂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高雄三多分公司得標;其中標案第7 項次「法式雙層大鍵琴」1台部分,決標由琴峰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得標,業經被告以民國104年5月13日衛籌文字第10420018212號函附決標公告(下稱原處分)於同年5月15日公告在案。原告因未能得標,不服原處分,提出異議,經被告異議處理結果予以駁回。原告仍有不服,乃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出申訴,亦遭申訴審議判斷駁回,原告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聲明求為判決申訴審議判斷、異議處理結果及原處分均撤銷。 三、經查,本件判決之結果,倘原告獲有勝訴判決,則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是依首揭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孫 奇 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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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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