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15 日
- 法官戴見草、孫國禎、孫奇芳
- 法定代理人陳及人、盧本善、謝金相、張景峰
- 原告琴府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籌備處、功學社音樂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高雄三多分公司法人、琴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法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0號原 告 琴府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及人 訴訟代理人 黃暘勛 律師 被 告 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籌備處 代 表 人 盧本善 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 律師 周元培 律師 洪郁婷 律師 參 加 人 功學社音樂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高雄三多分公司 代 表 人 謝金相 參 加 人 琴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景峰 右當事人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期日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孫 奇 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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