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文化資產保存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18 日
- 當事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0號原 告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安旋 訴訟代理人 蔡進良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 代 表 人 陳菊 訴訟代理人 盧世欽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文化資產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 孫 奇 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