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5 日
- 當事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8號上 訴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偉甫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 律師 鄭凱威 律師 被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蔡孟裕 上列當事人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應由陳金德變更為楊偉甫。 理 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98號判決提起上訴,茲因上訴人代表人已由原代表人 陳金德變更為楊偉甫,嗣並經新任代表人楊偉甫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此有經濟部106年8月30日經人字第10600669970號 函及上訴人新任代表人楊偉甫106年10月18日聲明承受訴訟 狀在卷可參,則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張 季 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