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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8號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戴見草孫國禎張季芬

上訴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楊偉甫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凱威 律師
被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表人
蔡孟裕

上列當事人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應由陳金德變更為楊偉甫。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98號判決提起上訴,茲因上訴人代表人已由原代表人陳金德變更為楊偉甫,嗣並經新任代表人楊偉甫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此有經濟部106年8月30日經人字第10600669970號函及上訴人新任代表人楊偉甫106年10月18日聲明承受訴訟狀在卷可參,則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張 季 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8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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