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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7號

綜合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戴見草孫國禎簡慧娟

上訴人
曾麗蓉
訴訟代理人
陳惠菊 律師
被上訴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代表人
盧貞秀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被上訴人代表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被上訴人代表人盧貞秀承受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且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準用之。

二、本件被上訴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與上訴人曾麗蓉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前於民國105年12月15日辯論終結,於105年12月29日宣判,被上訴人代表人於106年1月15日變更為盧貞秀(自派令發布日生效),據被上訴人現任代表人於106年1月23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收文日);又上訴人於106年1月20日提起上訴,揆諸前揭說明,被上訴人現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法自當准許如主文所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簡 慧 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 玫 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7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綜合所得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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