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7號
- 上訴人
- 曾麗蓉
- 訴訟代理人
- 陳惠菊 律師
- 被上訴人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盧貞秀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被上訴人代表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被上訴人代表人盧貞秀承受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且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準用之。
二、本件被上訴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與上訴人曾麗蓉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前於民國105年12月15日辯論終結,於105年12月29日宣判,被上訴人代表人於106年1月15日變更為盧貞秀(自派令發布日生效),據被上訴人現任代表人於106年1月23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收文日);又上訴人於106年1月20日提起上訴,揆諸前揭說明,被上訴人現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法自當准許如主文所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