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戴見草、李協明、孫奇芳
- 法定代理人徐順憲、潘武照
- 原告順碁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42號原 告 順碁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順憲 被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工安環保處 代 表 人 潘武照 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稅捐課徵或罰鍰 處分而涉訟以外之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40萬元以下者,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並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條第1項及第2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意旨略以:原告參與投標被告所屬環保事業營運分廠辦理之「閥調式免保養鉛酸蓄電池(崁頂廠)等一批」採購案,遭被告以民國104年3月13日環營總字第1040000016號函通知不予發還押標金新臺幣(下同)6萬元,並將依政府 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原告不 服,循序提出異議、提起申訴,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104年11月20日訴0000000號申訴審議判斷,撤銷原異議處理結果確定在案。原告自得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第3項規定, 請求被告償付其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共計7萬5,400元,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原告主張其得請求被告償付之費用金額為7萬5,400元,因其爭訟標的數額在40萬元以下,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 第2項第3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項 規定,應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1審管轄法院。而被告 之營業所所在地係設於高雄市岡山區,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孫 奇 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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