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7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0號

考試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李協明林韋岑曾宏揚

抗告人
許亦伶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立中山大學間考試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0號裁定表示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定有明文。是以,提起抗告,應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核屬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20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0號裁定具狀提起再審而表示不服,然因該裁定於抗告人具狀表示不服時,尚未確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71條規定,應視為提起抗告而依抗告程序審理。惟抗告人未依首揭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0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14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1月30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故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林 韋 岑

法官 曾 宏 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0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考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