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61號
- 上訴人
- 簡義鋒
- 訴訟代理人
- 楊申田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屏東縣政府間土石採取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6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5年度訴字第461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屏東縣政府間土石採取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6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